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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19-08-10  浏览量:461

【案 例】

2008年1月7日,高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

2015年4月,高某共请病假6天,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高某持续请病假,未正常提供劳动。

2016年7月21日,在经过调岗后,高某仍不能正常工作,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6年8月16日,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9457.78元、代通知金6606.42元。

2016年10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

2016年10月20日,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同仲裁请求。

公司按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支付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了高某经济补偿为29776元、代通知金为3120元,并已支付。

高某认为应当按正当工作时的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高某经济补偿59456.25元与代通知金6606.25,扣除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29776元、代通知金3120元,公司还应支付高某经济补偿29680.25元及代通知金3486.25元。

【分析】

一、本案分析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高某,依法应支付高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

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一直处于病假期间,公司在此期间向高某发放的病假工资不能反映其正常工资水平,月平均工资应当以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的工资收入为准,即依据高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其月平均工资为6606.25元

二、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以上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以上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乘以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医疗期内,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以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将十分有限。这对于本就陷于疾病的劳动者来说极为不公平,这部分劳动者的再就业能力相对更低,将使其生活更加困难,这就违背了设立经济补偿制度的初衷,且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所以,因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应该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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