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效如何计算?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19-02-18 浏览量:1604
【要 点】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次日起算。
【案 例】
案情简介
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2015年5月6日,刘某到某公司从事物流服务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5年8月10日,公司任命刘某为物流经营部业务经理。
2016年8月1日,公司任命刘某为公司的业务总经理。
2017年3月30日,刘某从公司离职。
2017年12月25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8年2月5日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诉请。刘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 析】
一、本案分析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具体到本案,刘某和公司之间的首期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直至一年届满即2016年12月30日,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故刘某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刘某于2017年12月25日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时效。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1、一般时效:一般情形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效如何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计算,是适用一般时间还是特殊时效,这就要看将二倍工资差额如何界定。如果界定不是劳动报酬,就适用一般时效;如果界定为劳动报酬,就适用特殊时效。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通常表述为工资。二倍工资差额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也是工资,但并不是付出劳动的对价,不是劳动报酬。所以,应当适用一般时效的规定。
同时,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二倍工资差额可以要求十一个月,如果将每天或每月作为一个起算点,将过于繁杂。二倍工资差额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将其看作一个整体,从计算终了之次日起算较为便捷。
综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一年的,仲裁时效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计算一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的,仲裁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