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作者:汪正楼 更新时间 : 2018-11-25 浏览量:798
笔者近期遇到多起案件,都是用人单位与所有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离职后都向公司提出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为此支付了不少的经济补偿。本文从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成本、解除权三方面作出介绍,告诉用人单位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并不是越多越好。
【要 点】
竞业限制有一定的成本,并不需要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协议,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双方都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案 例】
案件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98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2016年1月11日,王某入职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4个月,竞业限制范围为公安便民亭和智慧社区服务亭等,但并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问题。
1月2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再次约定王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5年,亦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问题。
3月22日,公司以王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王某遂于当日离职。
4月7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请求。
5月17日,仲裁庭审中公司口头通知王某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
6月6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公司向王某支付2016年3月23日至5月1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分 析】
一、本案分析
公司与王某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范围,但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未作约定,且王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的主张,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仲裁庭审时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竞业限制,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已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解除竞业限制的时间为5月17日,在此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予以支持。
二、竞业限制的对象有哪些?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实务中经常有用人单位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普通员工,即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可能因为不符合以上竞业限制的对象而无效。此外,如果员工遵守了竞业限制,便会产生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会额外增加用工成本。
三、竞业限制的成本是多少?
竞业限制的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在这期间用人单位要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对于经济补偿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的工资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助、提成等一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将工资的一部分做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办法已不具有可行性,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一定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四、劳动者有解除权吗?
竞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给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就拥有了解除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同时,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五、用人单位有解除权吗?
依据上一点,竞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不要求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拥有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但如果用人单位突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离职员工的生活将会造成影响,所以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综上,用人单位要注意用工成本的核算,搞清楚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做好竞业限制的法律风险防范。